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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遼寧省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申領工作細則(暫行)》的通知
各市農業農村局(不含大連),沈撫示范區社會事業局,有關產銷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實施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申領工作,在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編制了《遼寧省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申領工作細則(暫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遼寧省農業農村廳
2025年8月29日
遼寧省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申領工作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做好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申領工作,根據《遼寧省農業農村廳遼寧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遼寧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遼農機〔2024〕269號)(以下簡稱《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補貼申領,專指購機者購置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填寫申請信息、提交申請資料、簽署承諾,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進行申請信息及資料審核、機具核驗、補貼資金發放等系列工作活動。
第三條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指導全省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申領工作。各市農業農村局指導、督促所屬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具體開展實施工作。
第二章 申請信息填寫、申請資料提交
第四條購置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申領補貼,購機者須通過“遼寧農機補貼(手機APP)”掃描機身二維碼提出申請,應規范、完整、準確填寫以下信息:
1.購機者身份信息,包括居民身份證、現居住地址、補貼申請所屬地;一卡通信息,包括開戶行、賬號;
2.購機信息,包括機具信息(須掃描機身二維碼添加)、購機日期,應與發票日期保持一致。
第五條購機者提交申請信息后,還應按照《方案》提供如下資料:
1.購機發票。購機時間應為2024年12月18日(含)后,且發票應明確購置的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型號、具體價格(不含播撒系統)、出廠編號、機身編碼、飛控編碼等產品信息;
2.保險單。已投保財產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不少于1年的保險單;
3.遼寧省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對象承諾書;
4.已按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實名登記/國籍登記,粘貼在機具上的登記標志(應位置明顯、粘貼牢固、清晰完整)紙質資料;
5.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規定的其它資料。
第三章 補貼資金審核、機具核驗
第六條資料審核。縣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對購機者提交的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申請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購機者身份信息、發票信息、機具信息、其它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是否與《方案》要求一致;
2.“遼寧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物聯網管理工作系統”審核申請補貼機具已完成1000畝以上的生產作業量;
3.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要求購機者提供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證書等相關資料。
資料不完整未通過資料核驗的,應將所發現的問題一次性告知購機者,可以完善的要一并說明完善方法;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告知購機者不予受理補貼申請的原因。
第七條機具核驗。縣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機具核驗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內容審核。發票內容與所購實物機具銘牌顯示信息是否一致,機具銘牌顯示信息與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內對應的機具信息是否一致,發票所顯示的經銷企業與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對應的經銷信息是否一致。
2.購機資金往來真實性審核;
3.是否完成實名登記,補貼機具實名登記標志是否位置明顯、粘貼牢固、清晰完整;
4.已投保財產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期≥1年)時間是否符合規定;
5.購機時間審核。補貼機具必須為2024年12月18日(含)后購置(以發票日期為準),保險生效日期、有效農業生產作業日期都在2024年12月18日(含)后。
未通過機具核驗的,應將所發現的問題一次性告知購機者,可以完善的要一并說明完善方法;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告知購機者不予受理補貼申請的原因。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本細則僅為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申請補貼時使用,如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第九條本細則未盡事宜,繼續按《遼寧省農業農村廳遼寧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遼寧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遼農機〔2024〕140號)及農業農業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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